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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珠江分行诉**投资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

www.outfolk.com 2025-06-06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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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经济

中国银行珠江分行诉香港传统

投资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银行珠江分行。

法定代表人:刘*堂,行长。

被告:**传统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煊,董事长。

被告:广东广州海珠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梁*森,主任。

被告:广东**市江南大酒店公司。

法定代表人:区*明,董事长。

原告中国银行珠江分行为与被告**传统投资公司、广东广州海珠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市江南大酒店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向广东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珠江银行诉称:被告传统公司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借贷港币7917万元。该借款由原告作为保证人。还款期届满后,传统公司未能按约归还。对此,原告以保证人身份代其全部清偿。现请求法院判令传统公司还款给原告,或者以其与被告**公司一同抵押给原告的财产清偿债务,并判令被告区外经委对传统公司欠原告的债务承担再担保人的义务。

被告传统公司辩称:原告珠江银行与汇丰银行曾就被告借款一事签订过保证协议。该协议约定,如发生纠纷,适用英国法律,由英国法院管辖。因此,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公司辩称:珠江银行对本企业的起诉不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请求驳回其起诉。

被告区外经委辩称:原告珠江银行起诉的事实,与本委没直接的法律关系,不应当把本委列为被告。

广东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传统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审察后,觉得:珠江银行依据与传统公司订立的“履行担保责任协议”,在传统公司没办法依约向汇丰银行偿付借款时,依约代传统公司向汇丰银行偿付了借款。嗣后,传统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向珠江银行清付代偿款项,珠江银行有权需要传统公司履行还款的义务,从而在珠江银行和传统公司之间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与珠江银行为传统公司贷款向汇丰银行提供保证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且珠江银行与传统公司关于履行担保责任协议,是在中国广州签订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对协议履行产生的纠纷有管辖权。传统公司觉得珠江银行与汇丰银行双方协商确定了管辖,称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其理由不可以成立。珠江银行在诉状中需要**公司在传统公司不依约清付代偿款项时,实行双方所签订的“房子抵押协议”。因此,**公司应为本案被告。区外经委曾向珠江银行出具过再担保函,在其未完全向原告履行担保义务时,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据此,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传统企业的关于管辖权的异议。传统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传统企业的上诉,保持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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