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题的提出
甲系某村村民,在其宅基地有房子一处。
2022年8月,甲立下公证遗嘱,称其故去之后,房子归其侄子C所有。
2023年6月,甲过世。甲有子女A、B,弟弟乙。C为乙之子。A、B、C、乙均非甲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于甲立下的遗嘱,存在以下问题:
1.该遗嘱是遗赠?还是遗嘱继承?
2.该遗嘱是不是有效?
2、剖析
遗嘱是死因行为,即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遗嘱所涉及的个人财产须按遗嘱规定处置。
1.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
依据《民法典》第1133条第2款、第3款规定,遗嘱按遗嘱人指定的财产同意主体不同可分为:遗嘱继承、遗赠。其中遗嘱继承是遗嘱人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赠是遗嘱人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二者的主要区别是财产同意主体是不是是法定继承人。假如财产同意主体是法定继承人,则称之为遗嘱继承人;假如财产同意主体不是法定继承人,则称之为受遗赠人。
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包含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爸爸妈妈,及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所以,当遗嘱人指定上述一人或数人继承其个人财产时,则该一人或数人为遗嘱继承人。
假如遗嘱人指定代位继承人继承其个人财产,也是遗嘱继承吗?依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代位继承人包含两类:一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另一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但,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依据《继承编司法讲解》)第17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可见,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是以被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为首要条件的,其是对被代位继承人之继承权的法定承继,故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并非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仅发生在法定继承,由代位继承人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而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不受限制的,且依据法释〔2020〕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讲解(一)》(以下简称《继承编司法讲解》第4条规定,遗嘱继承人依遗嘱获得遗产后,仍有权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获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这是与代位继承冲突的。所以,代位继承不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可以成为遗嘱继承人。遗嘱人指定代位继承人继承其个人财产,不是遗嘱继承,应是遗赠。
另外,C系甲的侄子,其成为代位继承人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没有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2款规定,只有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甲的弟弟乙才能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另一是乙(即C的爸爸)先于甲死亡。依据《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规定,只有乙先于甲死亡,乙的子女C才能成为代位继承人。而案例中,甲的子女A、B、及乙均在世,故C不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
2.遗嘱的合法
遗嘱人所作遗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该遗嘱方合法有效。第一,从主体而言,立遗嘱人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第二,从遗嘱形式而言,遗嘱须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如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最后,从遗嘱内容而言,立遗嘱人须对遗嘱所涉财产享有合法处分权,且遗嘱应当为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假如遗嘱所涉及的财产是宅基地上的房子,判断该遗嘱是不是合法则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遗嘱继承情形。自然人的遗产是宅基地上的房子,那样当其死亡时,其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房子所有权。依据房、地一致的原则,继承人同时亦获得宅基地用权。在此,不受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限制,这当然包含遗嘱继承,即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遗嘱继承人,亦可因继承而获得被继承人的房子所有权和宅基地用权。所以,遗嘱人通过遗嘱将宅基地上的房子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在办理登记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另一是遗赠情形。遗赠自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但并不发生受遗赠人获得不动产物权之效力,尚须受遗赠人在了解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同意的表示,且受遗赠人和继承人一同申请转移登记完毕,方能获得不动产物权。若遗嘱人通过遗嘱将它宅基地上的房子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其实质是出售我们的宅基地上的房子,则须依法对该出售行为是不是有效作出判断。宅基地用权作为集体建设用地用权,其权利主体仅为该土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目的仅为借助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种属人特质及目的特点,决定了国内对其出售做了很严格的限制——不只宅基地用权不可单独出售,而且该用权因其上房子出售而一并出售时,其受叫人需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之成员。不然,出售行为无效。所以,假如遗嘱人将它宅基地上房子赠与的受遗赠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样该遗嘱依法无效。
3、结论
通过以上剖析,可以对案例中的问题得出如下结论:
1.甲所立宅基地上房子归其侄子C所有些公证遗嘱是遗赠。
2.因C非属甲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故甲的遗赠无效。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