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补偿金的下限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2、3款或第27条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别委员会确认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紧急困难,确需裁减职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三种状况假如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薪资低于企业月平均薪资的,须根据企业月平均薪资的规范支付。其它状况按正常生产状况下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薪资计算。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紧急困难,确需裁减职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建议,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职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职员,在六个月内录用职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职员。
以上就是华律网记者对于有关问题的回答,期望对你有帮助,如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